关于公开征求 《慈利县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慈利县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15日至4月20日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5266714@qq.com
三、热线电话及传真:0744-3223765
慈利县民政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慈利县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慈利县户籍城乡居民(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
(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困难群众;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五)尚未登记慈利县户籍,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在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二、补贴条件
(一)死亡后按殡葬管理规定实行火葬的;
(二)遗体保存期间和火化后不违规举行治丧活动。居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不在城区搭棚治丧(包括占道搭棚办丧、居民小区搭棚办丧、公共场所搭棚治丧),不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及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违规操办丧事情况。
(三)减免费用对象如有使用非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以外的非法营运车辆接运遗体、治丧超出三天两晚倡导治丧期、骨灰装棺再葬、未规范安葬、“三沿六区”范围内埋葬、修建豪华墓和硬化大墓等殡葬法规政策行为的,一律不能享受惠民殡葬补助(“三沿”是指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沿线;“六区”是指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六区”)。
三、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服务项目和标准
1.慈利县范围内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72小时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
4.300元以内普通卫生纸棺1个;
5.300元以内骨灰盒或可降解骨灰容器1个。
免费服务项目每例遗体只能享受免费1次,免费标准按县殡葬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且必须是在县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中免除。群众可根据各自需求选择免费服务项目,实际消费金额低于标准的,据实免除;高于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
在县殡仪馆文明集中治丧,悼念厅三天两晚租赁费一律减免500元。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一)骨灰实行不占地安葬:在户籍地民政部门监督下将逝者骨灰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区域撒散,给予每例3000元奖励。
(二)骨灰实行少占地安葬:在合法公墓和骨灰堂内实施永久性壁葬、格位葬,或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实行花葬、草坪葬、树葬(每葬位占地小于1㎡且卧式墓碑小于0.48㎡),给予每例2000元奖励。
(三)将逝者骨灰入葬合法公墓骨灰墓穴或户籍地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给予每例1000元奖励。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限,不能重复奖励。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惠民殡葬。符合享受惠民殡葬补助的对象,经办人(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员,下同)到殡仪馆办理丧事时,按要求如实填写《慈利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经办人连同其他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后,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经办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待查:
(1)经办人身份证;
(2)免费对象(逝者)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3)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逝者遗体火化证明。
2.不占地安葬。不占地安葬需在逝者户籍地民政部门监督下实施,经办人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后据实填写《慈利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办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待查:
(1)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2)逝者遗体火化证明、骨灰撒散等证明材料。
3.少占地安葬。经办人向逝者安葬的公墓机构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慈利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办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待查:
(1)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2)遗体火化证明、合法公墓单位确认生态安葬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等材料。
4.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入葬合法公墓骨灰墓穴或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由经办人向合法公墓管理单位或逝者户籍地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据实填写《慈利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办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待查:
(1)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2)逝者遗体火化证明、合法公墓单位骨灰墓穴证明或农村公墓骨灰墓穴安葬证明。
5.在异地死亡火化并规范安葬的,经办人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逝者生前户籍地民政部门申办惠民殡葬服务费退费手续,退费项目需对应我县惠民殡葬服务项目,金额不得超过我县惠民殡葬减免标准。
(二)审批
1.实施惠民殡葬
(1)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结算核拨。民政部门需对所有批准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人认领遗体以及尚未登记慈利县户籍,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在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因特殊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报销。先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2.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由公墓单位或逝者户籍地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报县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奖励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结算核拨。民政部门需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保障措施
(一)县财政局将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每半年结算一次,及时划拨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应做好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引导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殡葬新风气。
(三)县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对减免费用的殡葬服务项目进行公示,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审批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享受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对象的亲属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政策资金的,由殡葬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减免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事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给不符合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惠民政策意见的;
2.对符合惠民政策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惠民政策意见的;
3.其他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由慈利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慈利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
2.《慈利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
(来源:慈利政府网 注:原文缺少最后两个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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