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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龙潭河法庭:助合作“护商誉”,去嫌隙“续前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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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宋法官,上次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已经开始履行了!”11月2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龙潭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当庭支付第一期货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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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台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行业的企业,长期在被告高某指定的厂家进购家具产品。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台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向被告高某指定账户汇去货款116734元,用于进购家具,但被告仅提供了价值18200元的产品。后被告于2021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退还10000元,剩余款项88543元未退还。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将高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询问案件来龙去脉,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经了解得知,被告与其他生产家具厂也有合作关系,因资金流出现状况,未能向原告按期退款,而是将该笔货款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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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从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等角度耐心释法说理。被告称因经济紧张难以一次性偿还,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未按时付款确实存在违约,这样不仅仅会影响双方以往的合作关系,还不利于未来生意的开展。另一方面,对被告目前经济困难的现状表示理解,劝说原告要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偿还货款较为困难,按期偿还货款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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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官耐心调解、答疑解惑,被告同意分期返还原告的全部货款,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行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每月按期偿还6000元直至付清日止,原告也体谅了被告的难处,同意上述调解方案,双方冰释前嫌,决心以后继续合作。
  商户“小买卖”,亦是营商“大环境”。在司法服务面前,没有标的额大小之分,只有始终如一的为民初心。未来,慈利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以小案的解决促进营商环境的大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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