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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宾馆未按规定擅自取井水冲马桶和浇花,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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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446811270J,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餐饮设备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展览服务;停车场运营管理;婚庆礼仪服务;娱乐场所经营;休闲观光活动;文化活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地址:慈利县零阳街道东街社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男,土家族,大专文化,住慈利县零阳街道沿河路083号。
  依据慈利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事务中心提交给我局的《关于请求查处慈利宾馆疑似超范围取水的报告》,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去调查。
  经查: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日前从地源热泵取水井取水用于冲洗宾馆马桶和宾馆院区浇花,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现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2024年7月5日,从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7月5日,从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调取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据三:2024年7月5日从慈利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事务中心调取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的取水许可手续;
  证据四:2024年7月5日从慈利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事务中心调取《张家界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慈水许〔2011〕19号)复印件1份,证明批准给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取水范围仅用于宾馆地源热泵中央空调,不得另作它用,证明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
  证据五:2024年7月5日从慈利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事务中心调取该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陈海兵变更为现在的陈伟;
  证据六:2024年7月10日从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调取的《关于慈利宾馆用水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未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条件取水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7月24日从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调取的《关于取用地下水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日取用地下水未超过20立方米。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发表意见并签字认可。
  2024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以直接方式送达了《慈利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水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从地源热泵取水井取水用于冲洗宾馆马桶和宾馆院区浇花,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事实。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管理条件》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及《张家界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水发〔2019〕32号)第15项(二)"1.日取地表水2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慈利支行(账号:43001501074052501840,帐户: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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