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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象市镇一烟花爆竹店超标核定储量55.2%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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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慈利县神潭湾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慈利县象市镇象市居委会2组 邮政编码:42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烟花危化股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总药量不超过300kg,而检查时该店烟花爆竹制品实际储存总药量为465.5kg,涉嫌存在超过许可核定储量55.2%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4〕1441号),并对你店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张慈应急现决〔2024〕69号),责令你店当场将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利用危爆车辆转移至慈利县银花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专用储存仓库内。2024年7月3日,局烟花危化股将你店涉嫌存在超过许可核定储量的违法行为移交给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2024年7月4日,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店上述问题进行了立案。通过对前期检查情况的调查核实,你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达到465.5kg的情况属实,超过了许可核定储量55.2%。据此认定你店存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违法行为。
  证据:《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4〕1441 号)1 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张慈应急现决〔2024〕69 号)1 份;询问笔录2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视听资料2 份;《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张慈应急复查〔2024〕586 号)1份、转移超量的烟花爆竹制品视听资料1份、慈利县银花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入库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工商银行慈利支行,账户: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91007291000002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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