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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城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选址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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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城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选址事项
告 知 书
  一、本告知书所称餐饮服务项目,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烧烤店、快餐店、夜市摊点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所告知对象为所有经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负责人(法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慈利县城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小区门面原则上不再新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加装专用烟道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方式排放油烟,没有条件加装专用烟道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消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
  四、慈利县城区产生油烟的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安装并使用高效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油烟净化设施的风量应与油烟排放量及灶台数相匹配,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须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建立油烟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相关要求。
  六、即日起,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小区门面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所)、住保中心(物业小区)、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事先告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违反经营选址告知事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选址告知事项内容的,均可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44-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0744-3232097。
  附件:慈利县城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小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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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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