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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王佳石锅鱼馆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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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市监处字〔2023〕136号
  当事人:慈利县王佳石锅鱼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PAHX67E
  经营场所:慈利县零阳街道军民路接官亭巷01号
  经营者:王佳
  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慈利县零阳街道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慈利县王佳石锅鱼馆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厨房操作间内使用的有1台餐梯(杂物电梯),有服务人员正在操作使用杂物电梯进行餐车的托运及取出,该杂物电梯类型为落地式,设置的层数为2站2层,主要是用于2楼餐饮包厢内的餐具及传菜使用,在杂物电梯的2楼机房设置有1部电梯曳引机,其铭牌标识信息为型号YJ-80、载重100kg、速度0.4M/S、钢丝绳8mm、曳引比1:1、编号711188、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由石家庄煜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制造;截止本局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见该杂物电梯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信息,现场仅只能提供产品型号为YJ-100的电梯曳引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证书编号:TSX B37001420180153)打印件1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报告编号:T14-B370-22-284)打印件1份,并未能提供(产品编号为711188)杂物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资料信息,且杂物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慈市监特令〔2023〕第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慈市监强字〔2023〕04-25号)、设施清单(文书编号:慈市监 1907093)的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涉嫌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4月25日报本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对其涉嫌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编号711188)现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在慈利县王佳石锅鱼馆的厨房操作间内使用的1台杂物电梯自2023年3月份杂物电梯投入使用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杂物电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023年4月27日,为调查了解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1台杂物电梯涉嫌未经检验的有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慈市监询字〔2023〕9号),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本局的询问调查。
  2023年5月4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了本局的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的产品型号为YJ-80杂物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随机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保合同协议、检验合格报告。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对涉嫌使用的杂物电梯经电梯公司的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勘察及自检后,发现原使用的产品型号为YJ-80杂物电梯达不到电梯检验的相关检测的标准,不能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也无法证明使用的杂物电梯的安全性和合格性,事后当事人决定购置新的杂物电梯并进行更换,对涉案的杂物电梯进行撤除、不再使用。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杂物电梯的《申请解封报告》,本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现场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的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编号711188)予以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给当事人下达了慈市监强解字〔2023〕第5-8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文书编号:慈市监1907286)《设施清单》的执法文书各1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慈利县王佳石锅鱼馆的厨房操作间内使用的杂物电梯,自2023年3月份杂物电梯投入使用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杂物电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制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并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共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设施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打印件9张,共3页;现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全程视频记录刻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真实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时进行的全程视频记录。
  3、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提取的当事人王佳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质。
  4、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提取的当事人提交的电梯曳引机的产品型号为YJ-100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证书编号:TSX B37001420180153)打印件1份、共1页;《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报告编号:T14-B370-22-284)打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产品型号为YJ-100)的相关技术资料与实际使用的产品型号为YJ-80杂物电梯的曳引机的铭牌标识信息不相符,无法证明使用的杂物电梯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5、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 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杂物电梯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的事实。
  6、2023年5月5日,因当事人决定对原杂物电梯不再使用,并已经联系电梯公司购置新的杂物电梯,需对涉案的杂物电梯进行撤除,向本局递交了杂物电梯的《申请解封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认识到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事后采取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设备进行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023年6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市监听告字〔2023〕10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要求进行听证,但于2023年6月6日向本局递交了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1.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3年疫情的影响,只能维持员工的工资;2.在得知餐梯不合格后,也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整改和调查,未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将之前不合格餐梯更换成合格餐梯,同时也将餐梯通过合格检验。根据以上几点望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减轻处罚,引以为戒;今后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法事实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情形;2.特种设备立法处罚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而当事人使用的餐梯自2023年3月份投入使用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餐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反映了当事人在思想上认识不够,主观意识上不引起足够重视,造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未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小餐梯"虽然不能载人,但和其他电梯一样,属于特种设备,无论是生产、安装还是使用,都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而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者,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其使用的杂物电梯自2023年3月份投入使用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且电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事后采取措施进行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设备的整改,决定对涉案的杂物电梯进行撤除,不并再使用,没有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建设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43001501074052501840;2、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3614;3、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909100729100000218;4、中国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602857364691;5、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00546658610010001;6、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4015450000000019;7、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账号:7440214000000000444。以上七家银行全省联网,就地缴款。执收单位: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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