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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一女子谎称可租公租房诈骗24人100多万元,被判刑9年罚金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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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转让公租房并代办手续为名,收取转让费(装修款),诈骗24人,诈骗金额高达147.55万元。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公租房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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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明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严禁转让、转租,仍谎称可在支付一定的“房屋装修费”后,通过转让、转租的方式为他人租赁到公租房,并可以为之办理更名手续,遂以“房屋装修费”的名义骗取二十余名被害人共计147.55万元,主要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遂要求朱某返还转让费,但被告人朱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部分被害人通过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了部分退款。至案发时,仍有127.49万元无力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款规定,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公租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最后再到使用的必经程序,私自转让公租房的行为是部门规章所明文禁止并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申请,避免落入层出不穷的“公租房骗局”。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谢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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