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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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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街道交通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区域
  零阳路、笔架路、火车站广场站前大道、幸福路、慈姑路、白宫城路、官桥路、古城路、光明路、南辅路、永泰路、文化路、双安路、军民路、万福路、紫霞路、环城南路等路段。以县人民政府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为准。
  二、收费开始时间
  本通告向社会公示30天期满之后执行
  三、收费时段
  每年4月-10月收费时间段为7点至22点,其他月份收费时段为每天7点至21点,其他时段不收费。
  四、收费对象
  所有使用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机动车
  五、收费标准
  按照《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慈利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9〕13号)文件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小车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第(31-60)分钟按4元计费,后每半小时按2元计费,以半小时为一计费时段,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同一辆车在同一停车位连续停车,每天最高限额30元。
  六、收费主体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免收费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八、相关要求
  1、禁止人力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
  2、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公共空间(地)设置或撤销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
  3、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城区车辆通行停放秩序。
  4、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县城区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侮辱、殴打、阻挠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单位:0744-324255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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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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