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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后仍耍“赖”,慈利一男子因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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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我真心悔改,我愿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对我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向法官悔改道。6月1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犯罪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刑事自诉人谅解,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1月,谢某某与杨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殴打谢某某致使其构成轻伤一级。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即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1月,谢某某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干警曾多次找到被行人杨某某,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经核实,杨某某自2018年至今,曾在石门县、澳门、慈利本地务工,完全拥有履行赔偿义务能力,但杨某某一直拒绝履行。期间,执行干警对杨某某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但杨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耍“赖”。鉴于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拒执行为,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杨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对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表示不认同。2021年,谢某某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拒执行为的严重性,赶紧联系家人朋友凑齐执行款汇入法院账号,请求获得谢某某谅解和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在石门、澳门等地务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的四年时间内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自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义务,得到刑事自诉人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王鑫 苏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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