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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一男子骑摩托车撞伤路人后逃逸,被拘留5天罚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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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20时45分许,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路人报警称在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与军民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性被车撞伤后倒在路口,肇事车辆去向不明。
  警情就是命令,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杨奎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经初步了解,伤者系一女性,事故发生后路人发现其侧躺在路面雨水里意识不清、伤情不明,旁边还有一把损坏的雨伞,是热心群众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的,幸好当时车流量并不大伤者被人及时发现,否则很有可能酿成二次事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由于事发时间是在夜间又遇下雨,没有直接的目击者,现场未见有明显的痕迹、散落物等,民警在随后的现场走访时掌握到一条关键信息:事发后有一个摩托车驾驶人在现场短暂停留过,当时有人问是不是他撞的,被其矢口否认,并借着要把摩托车推到路边为由往光明小区方向走了,摩托车驾驶人为男性,年龄在四十岁左右,样貌不祥。掌握初步案情后,值班民警立马又赶到观音桥派出所调取治安监控,查看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事发具体时间,锁定肇事逃逸车辆、确定案件侦破方向。前往派出所路上,民警将案件情况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要求民警迅速与局合成作战中心取得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重点追踪摸排事故发生时间段内经过事故现场的女式两轮摩托车,力争最短时间内破案。
  21时40分,民警根据局合成作战中心提供的信息,在慈利县零阳镇光明小区绍兴诊所门前人行道上找到肇事逃逸的湘G2XX75女式二轮摩托车,并迅速锁定肇事逃逸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在知情群众的指认下获得确认。22时05分,民警马不停蹄赶到医院看望正在接受救治的伤者,伤者亲属们刚见到交警时情绪十分激动,对摩托车肇事逃逸的行为非常不满,待他们情绪有所缓和后,民警将前期有关案件侦破情况告知了她们,伤者姐姐听到交警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将肇事摩托车查获一脸惊讶,感到十分意外,一番暖心的话、一句衷心的感谢令民警疲惫的内心也被她们感动着,在了解到伤者暂时没有大的伤情出现后,民警悄然回返继续查找有关肇事驾驶人的信息,在掌握到张某某手机关机不在住处,下落不明后等情况方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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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9时50分,张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其对2021年2月28日20时33分许驾驶湘G2XX7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与军民路交叉路口将同向行走在前方路边人行横道标线内的行人张某撞伤后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民警做进一步调查期间,张某某多次就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责任的做法感到后悔,并在知道张某住院治疗的具体位置后,主动提出让家人去医院探望并缴纳医疗费。
  3月2日10时,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在人行横道标线内将行人从背后撞倒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被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3500元,记27分的处罚,张某某主动到处罚中心缴纳了全部罚款。22时21分,张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慈利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慈利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红网慈利站 作者: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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