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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法院妥善调解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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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为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家界某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2月取得730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慈利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慈国用(2004)第67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用途为综合用地。该公司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至2009年12月期间,未及时缴纳应缴纳的出让金165.2万元,且对该宗土地未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县人民政府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土地违法行为,对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为此,依法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收回张家界某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730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并发布了公告。本案被告卓某房屋就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2010年12月21日,慈利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卓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载明被拆迁人房屋、宅基地基本情况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卓某,房屋主体结构为砖混一类,层数为二层,砖木二类面积为21.3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20.8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慈国有(97)字第1658号载明,土地使用者是卓某,面积为97.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房屋部分、生产生活设施等补偿金额为225154.76元,约定卓某于2011年2月20日前腾房交地。同年2月16日,卓某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费199204.7元,后因多种原因,未依约迁出房屋。县土地储备中心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县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卓某腾房交地的诉讼请求。双方由于安置宅基地通道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被告家人采取到法院下跪、在网上发贴等闹访方式,进一步激发了双方矛盾,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为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做到案结事了,县法院民四庭的承办法官多次到安置宅基地现场查看,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释明,并邀请县人大有关领导及被告卓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参与调解,集思广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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