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由普选产生 目前我国政策运行过程是: 这个政策运行过程存在诸多问题: 1、实施对象言论对政策影响有限,当政策与群众意愿相左时,群众只能违心遵循,要么便是抵制、冲突。 2、政府集制订、执行、实施于一身,容易出现为个人或部门利益制订、实施政策文件,造成腐败等。 这应当解决!如何解决呢? 1、各级政府中起草政策文件的机构、人员及政策研究者转至各级政协内,来专门从事政策的起草、制订。 2、在各级政协内设立信息反馈的主动接收机构(包括媒体或媒体办等),以便政协能广泛接收群众与各级行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与建议草案等)。 3、在人大内设立民意办,来办理政策草案民意表决。 这样,政策运行过程便转为: 这是一个“政策循环系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1、群众言论对政策影响大,当政策文件与群众的意愿相左,到一定统计量时,便可使政策合理修正,不会出现群众违心遵循、或抵制、冲突。 2、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只能按民意办事,没有制订政策职能,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条件没有了。 这样,腐败减少了,政策与群众相左的现象没有了,社会也和谐、发展了。 补充:1、政策运行系统中,政策起草者应是职业的与业余的政策研究人员、机构;政策审批者应是能代表人民利益、能审核政策的集体人员、机构,/或全民公决,或随机抽样表决,或代表表决;政策实施者应是有执行能力、有相应专业办事能力的人员、机构。 2、合情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情与理等中的法(与政策)及其实施应进行合乎(大众)情、理的修正,是否合乎(大众)情、理,争议较大时,由系统来修正。 3、许多人当选代表后,只为私利(拉票当选的为甚),不为群众说话,于是出现了民意代表表决却没有代表民意的现象,这不可,应设立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政府工作报告等应听取广大群众意见,代表根据所属区域统计后的民意表决,这才行。 4、系统形成后,任何人好的策略,人民大众认可,都可成为政策,—“党和政府政策”需改名为“国家(或地方)政策”。 5、为使政策更合乎民意,将来某个时候,政府由普选产生。 作者:王建友 单位:乐清市奥斯新技术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