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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一载 一朝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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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某,男,吴某、女,至今已同居十一年,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近日,慈利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明某与被告吴某均系慈利县金坪乡人,双方各自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自2003年3月起同居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起初感情和睦,生有一女,并共同修建了房屋。之后明某以性格不和为由,常时间在外面居住,致使感情出现裂痕。 2014年4月16日,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吴某的同居关系,由其抚养小孩,平均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吴某对明某与其分手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之后,承办法官曾多次去当事人家中对双方及其父母进行疏导、调解,但双方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明某当庭承诺每年给付5000元的子女抚养费,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计算标准,合乎情理。对同居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明确表示放弃自己应享有的部分,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吴某要求明某补偿20万经济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明某、吴某所生之女由吴某抚养,明某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房屋等共同财产归被告吴某所有。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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