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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津铺镇中学食堂9900斤大米质量不合格,已用完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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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1批次)
  根据《慈利县2024年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监测任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办理的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布如下:
  1、2024年4月18日,县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县通津铺镇中学的荆芝雪马坝油粘(大米)进行监督抽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4年5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4-03-J361446检验结论:该产品检验项目"碎米(总量)"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县通津铺镇中学食堂进行核查处置,查明当事人共进购9900斤,单价2.5元/斤,货值2475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使用,未有剩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构成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但当事人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安全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具备检测大米的能力,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一级大米实为三级大米,无主观故意。当事人经营的荆芝雪马坝油粘(大米)未产生任何利润,故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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