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1351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慈利一网民开《传奇》私服被查:没收违法所得65785元,罚款460495元

[复制链接]
1351 0
image.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慈)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刘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慈利县零阳街道办事处中南名门X栋X单元XX-X号
  你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经调查:
  2024年4月1日,我局收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交办函》,随函转来了中宣部出版局转办单(新出防举[2023]583号):经举报平台受理核实,《正义传奇》游戏涉嫌存在防沉迷违规和无版号违规运营的问题。接此函后,4月7日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陈某某(XXXXXXXXXXX)、向某某(XXXXXXXXXXX)通过办公电脑进行搜索引擎、网页、微信等工具对被举报当事人网站及所运营的游戏等远程勘验取证。经远程勘验检查发现:刘某涉嫌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将游戏《正义传奇》等游戏上线出版运营,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涉案网站及网络游戏等进行远程勘验取证,获取了屏幕录像、屏幕截图等证据材料;2.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3.给深圳旭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核查版权问题。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深挖,函件中昵称为“红日”的QQ号“188176176”和昵称为“红日”的微信号“188176176”均为刘某个人使用,目前《正义传奇》已经更名为《新正义传奇》,该案涉及的网络游戏实际运营者为刘某。 2024年4月10日16时00分,张家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覃某(XXXXXXXXXXX)、慈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某某(XXXXXXXXXXX)向某某(XXXXXXXXXXX)根据中宣部交办的《正义传奇》线索来到慈利县零阳街道办事处中南名门X栋X单元XX-X号房间,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刘某家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发现当事人正使用一台台式机、一台笔记本电脑操作《新正义传奇》游戏,一台苹果手机用于联系游戏玩家,执法人员覃某(XXXXXXXXXXX)、陈某某(XXXXXXXXXXX)使用刘某的笔记本电脑保存位于桌面“工作机器、交易数据、下载的登陆器、新正义、账目查看、新建文本文档(2)、新建文本文档、元宝查询天龙”7个文件夹。执法人员将上述提取到文件,打包至“提取文件.rar”中,该文件MD5值:2CC21D62F874881BC86EB6F4F5484F62、文件大小:37014235字节、创建日期:2024年04月10日 17:16:42。随即执法人员覃某(XXXXXXXXXXX)、陈某某(XXXXXXXXXXX)对以上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下达《扣押决定书》,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覃某(XXXXXXXXXXX)、陈某某(XXXXXXXXXXX)现场向刘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刘某到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当日,覃某(XXXXXXXXXXX)、陈某某(XXXXXXXXXXX)对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4月1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行政审批股审批并报领导批准立案。
  2024年4月18日慈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某某(XXXXXXXXXXX)、向某某(XXXXXXXXXXX)对杨某某和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4月19日慈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某某(XXXXXXXXXXX)、向某某(XXXXXXXXXXX)对杜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4月2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擅自将《新正义传奇》网络游戏上线出版运营,获得的充值等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5785元,同时当事人已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及游戏专用后台操作管理系统。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交办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举报平台”举报材料转运单(新出防举[2023]583 号)(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案件来源);
  2.《远程勘验笔录》1份,截图取证材料 12张,录屏1个(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国家新闻出版署《新正义传奇》游戏版号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运营的《新正义传奇》游戏未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游戏版号)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 7 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6.刘某《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7.游戏充值账目查看“订单表” 1 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8.刘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9.张家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1份 ;
  10.深圳旭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11.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12.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13.杜某《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借杜某身份证属实);
  14.黑色移动硬盘1个,存储“工作机器、交易数据、下载的登陆器、新正义、账目查看、新建文本文档(2)、新建文本文档、元宝查询天龙”7个文件夹(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相关数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机关认为:1.刘某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将《新正义传奇》等网络游戏上线出版运营,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刘某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服务器租用的是快快网络云服务器,再通过任意不特定电脑或任意不特定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及游戏专用后台操作管理系统,并无其它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故我局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3.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经查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5785元,当事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其违法所得不予扣除任何支出,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5785元。综合当事人违规行为规模、危害及表现,当事人属从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6条第3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标准: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对网络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至10倍以下的罚款。
  2024年4月24日,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张慈)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告知其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截止2024年4月30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6条第3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标准,我局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65785元(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捌拾伍元整),并处罚款460495元(人民币肆拾陆万零肆佰玖拾伍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或者通过慈利县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5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慈利政府网)

上一篇:慈利县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8.98亿元,同比增长4%
下一篇:慈利县正式开启医疗票据电子化时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1

粉丝

548

主题
  •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微信

    站长微信

关于我们|手机版|玩慈利网 湘公网安备 43082102000138号 ( 湘ICP备12012604号-1 )

GMT+8, 2024-11-25 08:56 , Processed in 0.078041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在此致以诚挚谢意!

CopyRight © 2011-2024 wancil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