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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一老板擅自将工程多余石料出售,被自然资源局罚没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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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罚字〔2023〕49号
  被处罚人:李*明,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021*****,住址:慈利县***居委会**组***号。
  案 由:无证采矿
  根据《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张慈检意(2023)4号〕),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你擅自将承建广福桥社区太坪片公路路基扩宽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多余的石料销售给常德市东悦翔石业有限公司,共获销售款60万元,其行为涉嫌无证采矿。慈利县检察院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二条第二款决定对你不起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县检察院移送我局对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年11月15日,你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12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你未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类之基准,我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李*明无证开采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24万元,共计人民币84万元。
  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李*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慈利支行(账号:4300150107405250****,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亚新
  电 话:13974482777
  地 址:慈利县自然资源局415室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8日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无证采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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