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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岩泊渡威威食品商行未下架3包过期大米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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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市监处字[2023]107号
  当事人:慈利县岩泊渡威威食品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MFDP94T;经营场所:慈利县岩泊渡镇红花村;经营者:熊文波,男,群众,现年40岁,汉族,住址: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居委会20组。
  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稻花香(大米)、茂源香米"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5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慈利县岩泊渡镇红花村从事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等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名标识为"威威超市"。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有:①2022年12月06日从慈利县骁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淮南市龙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稻花香(大米)1包,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7日,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进货价:124元/包,零售价:135元/包,小计货值金额135元;②2023年01月11日从慈利县文进粮油行购进的,由荆州市茂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茂源香米2包,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8日,保质期:(20℃以下)120天,进货价:50元/包,零售价:55元/包,小计货值金额110元,以上2种食品总计3包,货值金额合计24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收银系统,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收银系统销售流水数据,未发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进行销售。
  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店中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稻花香(大米)、茂源香米",共计3包,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慈利县岩泊渡镇红花村当事人经营场所当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熊文波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①当事人的个人政治身份及基本情况;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事实;③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销售情况。
  证据(三):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慈市监强字〔2023〕1-3号)、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编号:慈市监1904107)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和数量;②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证据(四):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慈市监询字〔2023〕1-1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
  证据(五):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4-5月销售流水打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
  证据(六):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七):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熊文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拍摄并由熊文波当场确认签字的照片打印件16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及店中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证据(九):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配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检查录像刻录光盘1张。证明:①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023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慈市监听告字[2023]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将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是对经营者本人及消费者都不负责任的行为。当事人系我县2023年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安全创建示范单位,执法人员在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期间,曾多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督促指导,但其仍未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稻花香(大米)、茂源香米"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未将其下架处理仍然在卖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其上述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就是要求合法经营,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所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种比较单一,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已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包;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指定银行(1、建设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43001501074052501840;2、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3614;3、工商银行慈利支行,帐号:1909100729100000218;4、中国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602857364691;5、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100546658610010001;6、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84015450000000019;7、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帐号:7440214000000000444。以上七家银行全省联网,就地缴款。执收单位: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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