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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锦和苑火锅城因四舍五入和标价套路被罚款181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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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市监处罚〔2023〕56号
  当 事 人:慈利县锦和苑欢乐自选火锅城(邓兴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QPTD303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 营 者:邓兴源
  经营场所:慈利县零阳镇尚德公馆1栋临街面第二层2号
  2023年2月9日,本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投诉单(编号1430821002023020829609913),投诉当事人在消费者消费结账时消费387.5元实收388元,多收取消费者的费用。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行为及利用虚假价格比较方式提供服务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本局于2023年2月9日立案调查,3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开始在慈利县零阳镇尚德公馆1栋临街面第二层2号从事餐饮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月份开始,当事人收费结算系统自动对消费者消费后结算时根据账单尾数小数点后零钱角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结算,截止2023年2月9日,共多收610桌次客人的价款195.7元,已退还给消费者价款合计50.9元,未退还价款合计144.8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慈市监责退字〔2023〕18—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所得144.8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逾期未清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在经营场所"温馨提示"告示牌上标注优惠价和原价二种价格,分别为优惠价56.8元/客,原价76.8元/客。实际从2019年12月份开业经营至今一直执行56.8元/客的价格,原价76.8元/客的价格从未执行过。当事人以从未实际销售过价格作为原价,实际销售价作为优惠价,通过虚假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目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编号:1430821002023020829609913)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邓兴源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吴华的询问笔录第1次1份、2023年3月10日吴华的询问笔录第2次1份,共7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邓兴源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1份,共1页;吴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1)邓兴源的身份;(2)吴华的身份,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询问;(3)当事人收费结算系统自动对消费者消费后结算时根据账单尾数小数点后零钱角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结算;以从未实际销售过价格作为原价,实际销售价作为优惠价,通过虚假比较方式提供服务的事实;(4)多收价款未能全部退还给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3年2月9日、2023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笔录2份、共6页;对账单15份,共3页;"温馨提示"告示牌图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1)当事人根据账单尾数小数点后零钱角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结算和标注两种价格的事实;(2)当事人已改正"四舍五入"结算方式和标注虚假原价的事实。
  证据(五):《慈利县锦和苑欢乐自选火锅城多收价款统计表》1份,共1页;微信退款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共155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多收价款和正在进行退费的事实。
  证据(六):随机抽取收费系统账单查询页面照片打印件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多收消费者价款的事实。
  证据(七):《责令退款通知书》(慈市监责退字〔2023〕18—1)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023年4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慈市监听告字〔2023〕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消费后结算时根据账单尾数小数点后零钱角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结算,导致了消费者多付价款。在"温馨提示"告示牌上使用无依据的原价和实际销售价作为优惠价进行价格比较,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实际销售价是在原来的价格上进行了优惠。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规定,构成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行为和利用虚假价格比较方式提供服务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二)裁量基准"依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8元,罚款3000元;
  3、对利用虚假价格比较方式提供服务行为罚款1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8144.8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18144.8元上缴到慈利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向本局指定银行(
  1、建设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43001501074052501840;
  2、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3614;
  3、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909100729100000218;
  4、中国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602857364691;
  5、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00546658610010001;
  6、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4015450000000019;
  7、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账号:7440214000000000444。
  以上七家银行全省联网,就地缴款。执收单位: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局。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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