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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公安局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予以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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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公安局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予以奖励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洞庭清波”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和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提供正在缉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相关信息。经举报人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慈利县管辖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二、举报途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的方式,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群众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0744-3224145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2、网络通信举报:群众可通过慈利公安微信平台、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3、当面举报:群众可直接到慈利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当面举报。
  三、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慈利县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奖励标准
  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并立案的,给予每案线索奖励费人民币500元。
  五、奖励原则
  (一)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
  (二)对举报时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
  (三)对接受了举报线索,但未立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
  六、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掌握的;
  (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
  (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
  (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
  (七)经查未立刑事案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
  七、领奖方式
  对于举报人以各种方式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并经过认定的,依照奖励办法兑现奖金。受奖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慈利县森林公安局领取奖金,也可由受奖人提供银行账户,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将奖金存入受奖人账户。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对在举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做好保护工作,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
  九、线索举报期限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17374488588

慈利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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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慈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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