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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喷警察执法,慈利县江垭男子被治安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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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0日,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慈利县江垭镇教场坪村)因侮辱他人的行为被治安拘留五日。赵某某自以为在网上呈一时之快,骂骂警察无所谓,却被拘留,后悔莫及。
  案情回顾:6月7日,喻家嘴穿眼洞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慈利县赵家岗乡村民胡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积极开展事故处理工作。下午6点半左右,死者亲属认为交通事故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在部分旁人的挑拨下,将放有尸体的冰棺及停尸棚搬到公路中间,造成武陵源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长达近2小时,造成大量游客滞留,又恰高考弟一天,阻塞交通事件给武陵源高考安保和来武观光客人及辖区群众生活造成极坏影响。晚8时许,武陵源公安分局采取紧急措施,强行清场,疏通交通。6月7日晚,赵某某看到公安执法的一些视频后,将其放在自己手机所在的微信群里,发“执法者不是人,比土匪还可恶”等帖,公然侮辱当时执法民警。
  案件处理:6月10日,军地坪派出所得到赵某某公然侮辱民警的举报后,迅速组织民警进行调查。在查清赵某某在网上公然侮辱民警的违法事实后,给予赵某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上网发帖也要讲规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有九种情形,第八种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有九种情形,第七种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都有违反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上网发帖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公然侮辱警察,看看法律怎么说。《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
  赵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互联网是虚拟世界,想呈一时英雄,耍个人威风,口无遮掩,挑衅公安部门正当的执法行为,挑衅民警的人格尊严,挑衅庄严的法律,把勤勤恳恳为民执法的民警作为发泄对象,横竖指责,侮辱民警。对公安民警的正常工作、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法律惩罚。
(来源:张家界在线 作者:杨春云)
简评:堵路不对,但是情绪激动可以理解。网上开喷不是不可以,但是记得要找准喷点,不要人身攻击,能够以理服人,喷一喷也是可以容忍的,但是毫无章法的乱喷,听到风就是雨就是你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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