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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17年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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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食用油的
通 告
  为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主要是指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标示信息的食用油,桶(瓶)封口没有采用一次性封口工艺包装的食用油,非一次性桶(瓶)包装的食用油,以及其他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
  二、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的食用油产品及其包装和标示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
  三、食用油生产加工者(含小作坊,农民自产自用除外)一律不得生产包装和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学校、机关、企业、工地食堂,下同)一律不得采购、经营、使用包装及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
  四、食用油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按规定时限保存相关凭证。凡购进食用油,必须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资质和每批次食用油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31)。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来源:慈利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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