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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容留卖淫被抓,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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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7月18日在溪口镇开庭审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因被告人张某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该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而从宽处罚的案件。
  张某,男,慈利县溪口镇茅坡村人,现年77岁的他在2014年3月期间,利用其在慈利县溪口镇坪坦村租住的房屋,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同年3月21日,张某介绍并容留两男两女在其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 9时许,慈利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张某租住的房屋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4人抓获。3月28日,张某在慈利县溪口镇坪坦村所租住的房屋内被警方抓获。
  7月4日,张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年龄大、行动不便,遂决定在被告人张某住所地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因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最后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体现了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精神。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作从宽处理,涉及刑罚裁量、缓刑适用和死刑适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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