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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订婚后未结婚,法院调解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和“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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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岩泊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女方陈某及其家人当庭将5.5万元彩礼及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退还给男方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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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胡某与陈某于202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订婚。订婚期间,胡某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向陈某支付了8.8万元彩礼及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向陈某父母及其亲友给付了金额不等的红包礼金。然而,订婚后仅两个月,双方因矛盾频发,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婚约关系。随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介入,分别向胡某和陈某了解了事实经过,确认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也没有继续履行婚约的可能。进而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及意见,在本案中,胡某要求陈某退还彩礼15万余元和“三金”,而陈某则认为胡某并未向其支付15万余元的彩礼,况且双方已经相处了约两个月,所以仅同意向胡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三金。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胡某和陈某讲明了赠与和彩礼的性质与区别,并帮助胡某和陈某区分了婚前赠与和彩礼金额,明确了彩礼返还的范围。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胡某和陈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当庭向胡某退还了5.5万元彩礼和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胡某则放弃对陈某及其亲友的其他赠与部分及婚礼等费用的追索。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本应是表达情感、增进了解的仪式化交流。然而,近年来部分地区彩礼金额持续走高,甚至演化为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慈利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引导作用,通过源头预防、普法宣传等多元化形式,用群众能听懂、愿意听的方法,积极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彩礼观念,让彩礼重新焕发出“礼”的光辉,携手共创一个文明、和谐的婚姻文化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付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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