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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将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26个乡镇建交易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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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政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慈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慈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公开、规范运行,提高农村资源资产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松动,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农村产权服务功能为重点,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应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服务、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运行机制。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四是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集产权交易、金融服务、调查评估、沟通城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功能,实现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便捷化、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到2023年12月底前建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2024年3月底前建成26个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形成以县交易中心为龙头,以乡镇交易服务站为支撑,辐射全县各村(社区)网点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依规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全市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八统一”的要求运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应当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协同运营,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配套服务,确保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
  (一)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整合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设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审核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和采购项目预决算及审核,协助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工作,推动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与市级平台互联共享。
  慈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公司制企业性质,由慈利县经投集团和张家界市农交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即慈利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县农交公司”),拟挂牌慈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交公司负责运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农交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建立健全运营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实施效果要求,定期开展审查,经营者未达到最低要求的,应依法退出,县人民政府可提前无偿收回授权。
  (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区域便民服务大厅农业综合服务窗口,设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产权查询、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
  (三)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明确信息员,负责本村信息收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规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一)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入市农户产权可自行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市场。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农业托管、农资、农机等相关配套服务。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引入银行、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引导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供应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发布生产生活供求信息,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提供配套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积极筹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县农交公司注册及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场所选址装修、组织架构搭建及工作人员招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业务工作。2024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的建设工作,实现县乡村三级线上平台联动、线下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全覆盖。
  (二)大力推广阶段。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深入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交易的进场工作,对涉及乡镇(街道)和村级的工作人员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的涉农知识培训及业务宣传推广,稳步推进农村资源上线,扩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
  (三)全面实施阶段。将县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中心打造成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以产权流转服务为基础,金融为支撑,提供第三方农资、农机、农技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大数据农村普惠金融、共享农机、乡村治理、咨询、银行抵押担保、产销对接、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慈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等,督导县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整合本行业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同推进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1.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文件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负责农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改革等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
  3.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4.县林业局:指导和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5.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农村扶贫资产的入市指导和交易。
  6.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交易中心建设农村金融评估、担保、保险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开展日常金融监管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政策等。
  8.县发改局:负责监管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收费标准。
  9.县商务局:负责拓展农业产业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10.县司法局:负责审核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相关工作。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并对其经营活动立足本局职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2.县政务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窗口和办公场地。
  13.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具体负责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引导农村各类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协助提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14.县农交公司:对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权承担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具体运营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组织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交易信息互联共享;负责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监管、信息发布、产权查询、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承办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
  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产权查询、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指导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明确信息员,负责信息收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加大财政支持。
  为更好地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在县农交公司运营前3年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奖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县财政每年预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专项工作经费30万元,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用于开展统筹协调监管、业务指导培训、数据统计汇总、规范交易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和削弱应发挥的效益,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单位要依照各自的职能,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流转交易激励惩戒机制,强化行业监管,保障交易公平,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五)加大政策扶持。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保障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投入;支持软件研发、硬件配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交易项目,按税法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人员的管理业务和相关技能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培训补贴。鼓励探索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六)加强宣传培训。要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公开进场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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