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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拣花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被没收并罚款共105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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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罚字〔2023〕40号
慈利县拣花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公司涉嫌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零溪镇拣花村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修建挖机临时通道采挖建筑用白云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越界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二份;
  3.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书证资料一套;
  5.现场照片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附草图);
  7.检测报告一套;
  8.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类之基准,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慈利县拣花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慈利县拣花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违法所得97911元,并处以违法所得8%的罚款7832元,共计人民币105743元。
  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慈利县拣花矿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慈利支行(账号:430015010740********,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越界采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越界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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