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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南街居委会枣儿弯一男子超建619.7平米被罚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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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城罚[2023]0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男,41岁,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南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经查明:2020年9月,被处罚人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南街居委会枣儿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当事人刘**2020年在零阳街道南街居委会进行建设,超建筑面积619.7平方米,涉嫌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对刘**违法建设认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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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3日,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城告[2023]第07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城听告[2023]第075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壹份;
  2、《关于对刘**违法建设认定的函》及附件;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城告[2023]第075号)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城听告[2023]第075号)及送达回证;
  5、《不动产权证书》(湘(2019)慈不动产权第0000026号);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慈自私:202006053号);
  7、《刘**住宅建筑核实图》;
  8、《房屋鉴定报告》(XL-X2022[湘]G01716);
  9、《关于慈利县城区个人建房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说明》;
  10、现场照片一组;
  11、被处罚人个人信息材料。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
  经审查,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按违法建筑面积工程总造价10%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零伍佰叁拾捌元壹角柒分(619.7m2×1461元/m2×10%=90538.17元)。
  请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19091007291000002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月 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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