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缴费时限: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二、参保缴费地点:城镇居民在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参保。 三、异地住院结算:凡需转住异地医院必先到县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血凭转诊转院手续到县医保局审批。 四、居民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门诊起付额为10元/次。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如居民在选定的门诊医院诊疗费为100元,起付10元。门诊统筹支付45元。居民实际支付10元+45元=55元。 五、居民住院待遇报销标准 起付线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医院 市外省内 省 外 三级医院 500元 600元 800元 60% 二级医院 300元 600元 800元 70% 一级医院 100元 600元 800元 80% 六、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0-17)30元; 2、非从业居民(18-59)160元; 3、老年人(60岁以上)100元; 4、低保未成年人10元; 5、低保非从业居民及老年人A类50元、B类70元、C类90元; 6、残疾人、“三无”人员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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