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1、对种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其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3-5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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