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据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领导介绍,《条例》修正案对着力提升军人荣誉感、完善抚恤优待措施、扩展军人优待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强军人荣誉感有了法治保障。 “我省历来重视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的法治建设始终在创新探索。”该省领导告诉记者,原《条例》是2011年3月颁布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军队改革的推进,原有的一些拥军优属举措已跟不上时代要求,为最大限度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更好地服务改革强军,该省人大经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修正案。 围绕增强军人军属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条例》新增了具体举措,如:为部分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仪式;祝贺慰问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家庭等。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条例》规定,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农村籍义务兵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在烈士抚恤待遇方面,烈士遗属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还可以领取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条例》紧盯解决官兵“后路后院后代”问题,着力加大拥军优属力度。针对军人配偶工作保障问题,《条例》要求对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与转业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安排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在子女教育优待方面,《条例》将优待范围扩展到学前教育。同时,《条例》还针对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新举措,在八闽大地引起较好反响。在建宁县,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将一块块承载特殊荣耀的光荣之家牌匾挂到军人家庭墙上;在海军陆战某旅训练场上,特战训练如火如荼,教导员高明告诉记者:“家属就业有保障,小孩上学没顾虑,我们练兵备战劲头更足了!”(肖芳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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