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网站近日刊发了《关于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10万元。 据介绍,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牺牲,被省政府评定为烈士(不含已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已享受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警察因公牺牲特别补助金的军人和警察),且烈士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烈士遗属(指烈士配偶以及烈士直系亲属),享受此待遇。上述烈士遗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享受我省规定的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本文下发前已享受省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的烈士遗属不再享受)。 “一次性特别慰问金”将由省财政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此外,原文件《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7〕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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