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3月25日,民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电话:0731-89990715;传真:0731-89990730;邮箱:1584794768@qq.com。 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优化配置产业和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 省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规定奖金的筹集、奖励的标准、奖金的发放,以及保护举报人的方法等内容。 严格控制新建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建设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控制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大气重污染企业应搬离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迁入相应工业园区。 同时,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确需新建的,应当集中在工业园区建设。已建成的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煤炭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暂不开工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 《规定》明确,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所有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规定》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关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限行、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物拆除施工、工业企业限产限排等措施,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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