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2月5日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办法》明确,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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