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官网1月8日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最低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同时,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提高补助标准,已高于这一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应维持现标准。已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市州、县市区,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补贴标准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的,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意见》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申报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补贴发放、定期复核的程序办理。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拨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意见》要求,贴资金分级负担,中央和省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省以上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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