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慈利网配图,本配图与文中人物无关) 慈利县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近日审结一起独生子女家庭要求多分得一份征地补偿款的案件。 原告黄某系慈利县县城郊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生育一女黄某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9月,慈利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居住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进行了征收,并给予了征地补偿,村民小组按人均12000元的标准给黄某母女分配了24000元的征地补偿款,黄某认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给她们母女多分一份补偿款。 对于黄某的要求,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以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配一份土地补偿款没有先例为由,予以拒绝。黄某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应多分得的征地补偿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应多分得一份补偿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 慈利县人民法院少审庭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奖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此案黄某某系农村集体经济小组的成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表示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依法应当享有“增加一人份额的补偿款”。 慈利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判令黄某所在的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某征地补偿款差额12000元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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