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法院近日对被告人李某、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2012年10月在其丈夫被告人唐某授意下,在杉木桥镇七岭村的一块地里种植罂粟原植物。2013年5月16日,慈利县杉木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派警员到达被告人李某、唐某的种植的罂粟地里,发现疑似罂粟原植物,经清点,共计620株,罂粟植株及植株上的果实中含罂粟碱和可待因成分,慈利县公安局当日对被告人李某、唐某所种植的罂粟原植物予以铲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62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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